【中文】【中德实施方案-中在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2019-11-04 18:08 来源:人社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中国实习生在德国境内实习

(2019年9月25日签署)

一、德方牵头协调单位是德国外交部亚洲司,负责建立国内协调机制,加强与中方对口联系,推动国内不同部门、地方和实施机构之间加强政策协调与沟通。

 

二、德国中国商会是中方负责协调“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合作机构,旨在确保该计划顺利实施,并向德国公司、机构、青年及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三、德国中国商会应鼓励公司或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机构提供实习机会,收集和发布德国境内公司或机构可能接收中国实习生的信息(包括公司或机构名称、岗位描述、招聘条件和联系方式等),并告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所提供岗位的实习期不超过6个月。

 

四、参与该计划的人员在实习首日须已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有资格参与的人员包括:已完成至少四个学期高等教育的中国高校在校生(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中国高校毕业生;中国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未满12个月的中国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实习领域应与实习生即将获得或已经持有的学位或资格具有相关性。

 

五、赴德实习的中国在校生或青年毕业生的招聘工作由相关公司或机构自主决定。有意赴德实习的中国青年应直接与德国相关公司或机构联系。

 

六、被录用的中国在校生应与在德国境内的接收公司或机构和所在学校签署实习合同和培养计划。青年毕业生与接收公司或机构签署实习合同。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一)实习岗位描述;

(二)实习起止日期;

(三)实习生在公司或机构的每周工作时间;

(四)符合德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实习工资和支付方式;

(五)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清单;

(六)适用实习生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七)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八)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九)实习生须遵守公司或机构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谨慎义务遵守保密条款)

若未在实习合同中说明培养计划应明确实习各阶段的培养详情包括持续时间、根据实习生本人能力所承担的任务、培养目标和各培养阶段责任人等。

实习生按要求签署实习合同后,将合同文本交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向实习生出具实习确认书,证明其参与“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七、中德双方本着互惠原则,简化实施计划的相关手续,为对方国家青年来本国实习提供便利。

双方公司或机构实习生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原件需跨国邮寄提供,可先行提交扫描件进行办理,如确有需要,原件另行补齐。

 

八、中国实习生应到德国驻中国签证机关申请实习签证(逗留时间最多90天的申根签证或逗留时间不少于90天的国家签证)。中国实习生无需申请单独工作许可。该签证准许他们进入德国,并在实习期限内开展实习。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一)有效护照,须超过申请停留期至少3个月,并至少有2页空白页;

(二)2份填写完整并签字的德国签证申请表(申根签证或国家签证)

(三)3张相同的近期(6个月内拍摄白色背景生物识别证件照片

(四)预计停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

(五)用德语书写的实习合同和培养计划(原件,或合同扫描件发送扫描件电子邮件打印件);

(六)迄今为止受教育程度证明(原件和德语译文),在校生须提供高校注册证明;青年毕业生则须提供学历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出具的实习确认书

(八)特殊情况下所需的其他文件。

 

九、德国境内公司或机构和中国实习生可随时就“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相关问题咨询德国工商会和全国人才流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