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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育证明须知
一、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应本人前来办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请人委托信,交验代办人身份证。
1、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交验本人下列证明: 存档卡、户口卡、身份证。
⑴单位委托存档的、需委托单位介绍信
⑵非初婚者,需出具离婚或丧偶等有效证明
⑶在国外居住半年以上的,需我国住当地使馆出具其在国外未婚的证明
2、双方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检证明及有关证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后,可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未达成协议而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协议离婚应交验本人下列证明
⑴存档卡、户口卡、身份证、结婚证
⑵双方就财产、住房、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2、双方持单位出具的同意离婚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三、《生育服务证》
申请《生育服务证》,应由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向其单位申领,再由男方单位盖章
1、女方为存档人员的申领《生育服务证》应交验下列证明: 存档卡、户口卡、身份证、结婚证。 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或其它有效证明
2、男方系存档人员的,盖章时应交验下列证明
⑴存档卡、结婚证
⑵从女方单位申领的《生育服务证》。
领取《生育服务证》后,不需再办理生育指标,但需本人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及孕期保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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