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中新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

2019-10-15 09:34 来源:人社部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强劲而多方面的双边关系及长期合作;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双边关系的战略性和前瞻性特点,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往;

考虑到国际实习经验是青年的宝贵财富,有助于丰富青年的阅历、提升其语言和文化理解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其技能和就业能力;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双方将在本协议条款和其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框架下,开展青年实习交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促进双方青年参与另一方境内公司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实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双方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青年应为其各自国家的公民,且此前未参加过本计划。具体而言,符合条件的青年应包括:

  (一)中方参与者应为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本计划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参与者应持有高中文凭。
  (二)新方参与者应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和理工专科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本计划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期限和配额

 

实习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各方实习生配额每年最多 500 名。

 

第四条 签证

 

双方应在本协议条款和其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框架下,本着互惠原则,及时处理依照本计划提出的签证申请。

 

第五条 协调和实施  

 

中方牵头协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方牵头协调单位是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

各方应指定本计划的实施机构,其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向希望参加本计划的个人及可能接收实习生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宣传本计划的信息。

接收公司、其他组织和实习生应遵守接收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适用发生分歧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诉诸任何第三方或国际法庭。

 

第七条 生效和修订 

 

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完成本协议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自双方相互送达上述通知之日次月第一天起生效。

本协议长期有效。如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后一方收到上述通知起满六个月终止。

经一方要求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可以修订。经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修订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