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日,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丧葬补助对象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也包括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死亡参保居民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5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补助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黑龙江省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填补了该省此项政策的空白,强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保障功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