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辽人社发[2020]19号),按照《辽宁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要求,现就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目标新要求,为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队伍建设,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建立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直接参与者,是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专业工作者,是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各地、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方面的重要意义,通过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夯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建设工作基础

各市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动态管理台账,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做好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和推荐,力争3年内全省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基层配备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覆盖辖区小微企业。各市要认真梳理,全面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等级认定过程中的政策补贴和福利待遇。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机构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鼓励更多培训机构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三、加快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体系

各市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一批培训规模较大,社会信度良好,师资硬件设施较强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将机构名单通过网络媒体积极向社会推介。加强宣传推广,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制定落实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提供必要的时间、资金等服务保障,提高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断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覆盖范围和企业覆盖率。

各市要将本地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体系建设,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建设方面情况纳入年度劳动关系工作总结及工作规划中,对工作中涌现出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人:王唯伊  王宝宏

联系电话:024-22955771  22955016  22955743(传真)

工作邮箱:lnldgxc@163.com

附件:已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0日

已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