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中新谅解备忘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新加坡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2021-09-23 16:48 来源:人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实施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2021年6月3日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2019年10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共同制定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实施方案,通过谅解备忘录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协议》的牵头单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二、新加坡共和国负责《协议》的牵头单位是教育部,实施机构是通商中国。

 

三、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通商中国负责计划的实施和宣传。他们将通力合作,并利用各自的专门网站,面向有意愿参与计划的两国青年和接收单位,宣传本计划。

 

四、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通商中国根据各自职能收集并交换实习岗位空缺信息(包括接收单位名称、岗位描述、工作要求和联系方式等),在双方网站公布。实习期最长为六个月。

 

五、实习生和接收单位可就计划相关问题咨询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或通商中国。

 

六、双方牵头单位、实施机构建立沟通机制,通报《协议》实施情况,努力通过合作、协商和对话友好解决在解释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以及牵头单位或实施机构职责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  中国青年在新加坡境内实习

 

双方同意,新加坡共和国教育部应推进计划的实施,确保中国青年在新加坡实习是按照如下要求得到便利并执行:

 

一、中国参与者应为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协议》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青年应为中国公民,且此前未参加过本计划。

 

二、有意愿参与本计划的中国青年应直接与其在新加坡的接收单位联系,接收单位负责实习生的招聘工作。通商中国提供支持。

 

三、被录用的中国在校生应与接收单位和所在学校签署实习合约。青年毕业生与接收单位签署实习合约。通商中国将与接收单位合作,以确保实习合约符合新加坡法律法规规定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根据实习生能力、培训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实习岗位描述;

(三)实习起止日期;

(四)实习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

(五)实习补助金及加班补贴(如需加班)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若有);

(七)覆盖实习期的保险安排;

(八)实习指导人员的职责;

(九)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十)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十一)实习生应遵守的接收单位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尽职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四、中国实习生签署实习合约后,应持实习合约、受教育证明和其他支持性材料向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申请确认书,证明符合参与计划的相关要求。

 

五、实习开始前,通商中国将与接收单位合作,通过新加坡人力部门户网站为中国实习生在线提交培训就业准证申请。所需材料包括:

(一)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开具的确认书;

(二)实习生的护照;

(三)受教育证明或相应证实材料。若实习生尚未完成学业,可提交其所在院校开具的信函,说明其正在学校就读。

 

六、新加坡人力部将通知接收单位申请结果。若申请获批,接收单位可登录人力部门户网站,打印培训就业准证批准函(IPA),并发送给中国实习生。该批准函包含中国实习生进入新加坡的单次入境签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七、中国实习生应在离开中国前或抵达新加坡后接受体检,并在抵达新加坡后向接收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体检证明,以便办理培训就业准证。接收单位将通过人力部门户网站在线申请培训就业准证,收到通知函后打印并提供给实习生。实习生根据通知函上的说明获取培训就业准证。

 

八、中国实习生应办理实习期间的境外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医疗保险。

 

第三条  新加坡青年在中国境内实习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推进计划的实施,确保新加坡青年在中国实习是按照如下要求得到便利并执行:

 

一、新加坡参与者应为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校和理工专科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和根据《协议》申请签证时毕业未满一年的上述院校毕业生。有资格参加本计划的青年应为新加坡公民,且此前未参加过本计划。

 

二、有意愿参与本计划的新加坡青年应直接与其在中国的接收单位联系,接收单位负责实习生的招聘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提供支持。

 

三、被录用的新加坡实习生应与接收单位签署实习合约。实习合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根据实习生能力、培训目标或职业目标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实习岗位描述;

(三)实习起止日期;

(四)实习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最长工作时间;

(五)实习补助金及加班补贴(如需加班)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实习生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若有);

(七)覆盖实习期的保险安排;

(八)实习指导人员的职责;

(九)暂停或解除实习的方式;

(十)允许实习生缺勤的条件;

(十一)实习生应遵守的接收单位内部规定(尤其应履行尽职义务并遵守保密条款)。

 

四、新加坡实习生应通过其高等教育机构向通商中国申请确认书,申请材料包括实习合约和医疗保险证明等。

 

五、实习开始前,接收单位应为新加坡实习生在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所需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

(二)实习合约;

(三)通商中国开具的确认书;

(四)实习生的护照;

(五)体检证明;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新加坡实习生在收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后,可向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申请Z字签证。

 

七、新加坡实习生来华实习超过90日的,应在入境后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一)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

(二)Z字签证;

(三)实习合约。

 

八、新加坡实习生来华实习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需办理居留证件。实习停留期超过30日(含30日)的,应在入境30日内持Z字签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九、接收单位为新加坡实习生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中新青年实习交流计划)时,所需材料可邮寄或以扫描件形式提供。如确有需要,应能够提供原件。

 

十、新加坡实习生应办理实习期间的境外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和医疗保险。

 

第四条  谅解备忘录约束力

 

本谅解备忘录仅作为双方旨在互相合作以实施计划的记录。谅解备忘录不构成或创建,无意构成或创建,也不被视为构成或创建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法下不论明示或默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