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
●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本报武汉讯 (通讯员 鄂仁轩)日前,湖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破除束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破除两类人才发展“天花板”
针对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坚持科学评价、专业相近、以用为本,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加强激励保障。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对贯通领域取得职称或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结合岗(职)位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相应的岗(职)位聘任并兑现待遇。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推动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突出能力贡献,破除限制性条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贯通领域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评价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贯通领域相应专业职称。
为有突出贡献者开辟绿色通道。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铜牌及以上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湖北工匠”,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等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参加与现岗位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可申报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或取得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可申报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员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其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评价办法,可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评价合格的由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企业备案地人社部门按程序上网。所在企业(单位)未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个人可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查询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报名,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合格的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报人社部门按程序上网。